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答卷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①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②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③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本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教师、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本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按《易县职教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