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省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毕业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四条学校将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
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当部门。
第五条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九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办理学籍注册,双方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生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第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动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市、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我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我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次数不超过两次。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将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第十六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将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提供学生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入学登记表和新生录取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第二十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将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将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二十三条学生顶岗实习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估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学校将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局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九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三十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有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路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2016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