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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职教中心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7-11-05 23:06


第一条为确实做好我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2]22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数的15%确定。因我校属于我省纳入国家燕山太行山区连片特困地区的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之一,因此我校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学校鼓励三年级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工学结合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月200/生,28月不发)。学校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将同时寄给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低保证、残疾证,街道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重大疾病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在新学年开学初要求各班开展宣传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主题班会,加大对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学校将对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县教育局。并联系有关银行部门免费为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由县教育局负责发放工作。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所有信息实行电子管理,数据信息全部来源于中等职业学校资助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崔金良

副组长:郝春生张爱民

成员:靳玉伟张树青李永革梁志强及各班班主任

分管领导:郝春生

分管主任:靳玉伟负责审核盖章

张爱民负责资助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张树青李永革梁志强负责办卡、助学金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拿出不少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成绩优秀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开支。

第十二条我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助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行等为辅的资助体系。学校欢迎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行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方式资助我校家庭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我校学生发生转入(出)、休(退)学等变化情况时,及时填写《保定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审批表》和《保定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汇总表》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变动,并报市、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欢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报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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