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学校提倡和鼓励社团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学校禁止一切非法社团的成立。社团严禁非法出版刊物,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校团委负责全校社团的审批和宏观管理,校级社团的管理工作;系社团由所在系负责管理。
第五条我校社团不得招收校外人员和不具有我校学籍的同学为会员,会员退学或开除学籍后不再保留其会员资格。
第二章 成立与注册
第六条社团可由学生组织或个人发起、组建,本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经发起人所在系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系部提交书面申请,交校团委同意后,正式审批、注册。
第八条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关资质的指导教师;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活动范围、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
(二)发起人所在系领导意见,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个人简介(拟任负责人);
(四)章程草案。
第十条校团委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7日内召开全体会员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到校校团委注册登记。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四条社团经费来源:
(一) 学校用于社团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 社会团体的捐赠和资助。
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费。
第十五条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方式使用。社团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须向会员公开。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经费。
第四章 组织建立与活动开展
第十七条社团应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负责人对社团全权负责,受社团监督,需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学校保护注册社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社团不得从事与其章程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社团的大型活动和校外活动须事先与校团委、系部联系并征得同意。活动结束后,须如实填写社团活动登记表,并交校团委存档。
第二十条社团必须按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上报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团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或解散的审批和登记;
(二)对社团进行年度考核;
(三)对优秀社团和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解散前的初审;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团年度考核的初审;
(四)对社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警告和制止,对情节严重者予以上报;
(五)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社团章程、注册登记表、活动登记表、工作计划、总结等社团材料的存档。
第六章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社团的名称及其它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校团委递交变更申请书,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后须重新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校团委和系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逾期不进行年度注册的;
(四)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社团在完成财务清理工作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社团年度考核不及格或活动内容不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校团委有权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注销并解散该社团组织。
第二十八条社团活动内容如果违背党的基本路线、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宣布解散该社团。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每学期末,由各系推荐,校团委依据《易县职教中心学生社团评优奖励细则》,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出“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社团活动优秀个人”若干个(名),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易县职教中心学生社团评优奖励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团活动的水平,促进社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带动社团的全面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校团委注册的校级社团和各系社团(成立半年以上)
二、奖项设置
1.优秀社团奖;2。优秀社团干部;3。优秀社团指导教师;4。社团活动优秀个人。
三、评选标准
1.优秀社团评选标准
(1)模范遵守《易县职教中心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10分)
(2)社团具备完整的社团宗旨、章程、组织机构。(10分)
(3)社团成员活动积极,出勤率90%以上。(15分)
(4)社团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有效果,有影响。(20分)
(5)积极开展校内外大型活动,主题新颖,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宣传工作及时到位,活动受到广大师生好评,在校内外影响较大。(15分)
(6)指导教师积极指导、监督社团活动且富有成效。 (15分)
(7)学期内,未受到学校、系部任何处分。(5分)
(8)在省市组织的各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10分)
2.优秀社团干部评奖标准
(1)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20分)
(2)社团活动有序开展,进步显著,工作成绩突出。(25分)
(3)在其领导下,社团精神面貌好,社团规模不断扩大。(25分)
(4)对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的完善、社团活动的开展及社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15分)
(5)能团结会员,较好的协调社团内部关系,能为保障会员的权益而积极努力。(15分)
3.社团优秀指导教师:
(1)所指导社团成立半年以上(20分)
(2)工作认真,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20分)
(3)正确引导社团发展,社团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广泛(20分)。
(4)组织、指导社团大型活动,有计划、有措施、有效果(20分)
(5)品德高尚,指导有方,学生评价良好(10分)
(6)监督社团财务管理,不乱收费,无其它违规违纪行为(10分)
4.社团活动先进个人:
(1)思想品质良好,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情况(20分)
(2)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出勤率90%以上(20分)
(3)认真完成社团布置任务,积极有效的配合社团完成社团活动。(20分)
(4)文明礼貌,关心集体,团结社员,尊敬师长,乐于助人。(20分)
(5)关心社团发展,能为社团的发展出谋划策。(20分)
(6)在省市各类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社团成员当学期直接评选此项荣誉。
四、评奖依据
1.各社团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及其它相关资料(视频、照片、报摘等)作为评奖参考;
2.各社团日常活动开展情况及记录;
3.各社团大型活动开展情况及效果;
4.校团委和系部的检查记录;
5.广大同学反映和社会反响;
6.学校综合评选情况;
7.参加省市各类比赛获奖情况。
五、评奖程序
各类奖项评选先由系部初评,按分配名额推荐上报;团委依据检查、记录、获奖情况等综合评分,学校组织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评委会进行综合打分,最终依据两项评分之和排定名次,确定奖励等次。
六、奖励办法
1.社团集体颁发奖状,发放奖励基金;
2.学生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并优先评选所在系部的各项荣誉奖励;
3.指导教师由系部按实际工作量计入教师量化考核,在评优、评职、评先活动中给予适当加分;优秀指导教师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
七、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团委。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