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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职教中心关于考试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5 23:01


一、考试

1.学生成绩(包括考试与考查科目,文化课与专业课)的考核是教师对学生学习状况、自己教学状况的重要反馈渠道,是教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全体教学人员都应认真对待,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2.成绩考核包括分段(单元或者章节),期中、期末考核。考试的范围主要有文化知识考试、专业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考试的方法可根据学科的不同要求分开卷和闭卷等形式。

3.单元或章节测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进度自行安排,期中考试由各系安排,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4.期末考试分为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课(含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其余科目均为考查科目。一、二年级考查和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00分,三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满分均为120分,专业理论满分240分,专业技能满分150分。

5.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和语文、数学、英语试卷的命题工作及各系成绩的汇总工作,各系自行安排专业理论试卷的命题工作、考场、考号、监考人员安排、评卷、成绩登统等工作。考查科目由任课教师于放假前一周自行安排考试和评卷工作。

6.一、二年级考试时间安排:语文(120分钟)、数学(90分钟)、英语(90分钟)、专业理论(150分钟);三年级考试时间安排: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英语(120分钟)、专业理论(150分钟)。

7.登统顺序:语文、数学、英语、专业、政治、体育、计算机、物理(化学)、……技能,总成绩不计技能分。

8.考号:分系分年级从001开始排考号。工程技术系:一年级(GY)二年级(GE)、三年级(GS);信息技术系:一年级(XY)二年级(XE)、三年级(XS);现代服务系系:一年级(FY)二年级(FE)、三年级(FS);

9.期末考试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成绩,占60%,其余40%为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的过程性考核成绩。

10.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同意报本系批准后按“缺考”对待,无故不参加考试为“旷考”。

二、奖励

1.期末总成绩奖:各系按年级人数的10%分专业进行奖励,一等奖占2%、二等奖占3%、三等奖占5%

2.单科优胜奖:各系按年级人数的3%分专业进行奖励,科目有: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理论。

3.技能奖:各年级各专业学期实习结束前,进行技能比赛,满分100分,各系按年级人数的3%分专业进行奖励。

奖励名单由各系提供(下学期开学后两天内以电子稿形式报教务处),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状,以资鼓励。

二○一六年十

  • 易县职教中心
  •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⑦将答卷带出考场的;
  •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③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三、教育考试机构、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 ①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②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③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本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②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
  •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教师、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本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按《易县职教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一七年六月

文章分类: 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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