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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职教中心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04-24 09:4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学校提倡和鼓励社团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 学校禁止一切非法社团的成立。社团严禁非法出版刊物,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校团委负责全校社团的审批和宏观管理,校级社团的管理工作;系社团由所在系负责管理。

第五条 我校社团不得招收校外人员和不具有我校学籍的同学为会员,会员退学或开除学籍后不再保留其会员资格。

第二章 成立与注册

第六条 社团可由学生组织或个人发起、组建,本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经发起人所在系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系部提交书面申请,交校团委同意后,正式审批、注册。

第八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关资质的指导教师;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活动范围、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

(二)发起人所在系领导意见,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个人简介(拟任负责人);

(四)章程草案。

第十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7日内召开全体会员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到校校团委注册登记。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四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 学校用于社团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 社会团体的捐赠和资助。

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费。

第十五条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方式使用。社团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须向会员公开。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经费。

第四章 组织建立与活动开展

第十七条 社团应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负责人对社团全权负责,受社团监督,需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学校保护注册社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社团不得从事与其章程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社团的大型活动和校外活动须事先与校团委、系部联系并征得同意。活动结束后,须如实填写社团活动登记表,并交校团委存档。

第二十条 社团必须按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上报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或解散的审批和登记;

(二)对社团进行年度考核;

(三)对优秀社团和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解散前的初审;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团年度考核的初审;

(四)对社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警告和制止,对情节严重者予以上报;

(五)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社团章程、注册登记表、活动登记表、工作计划、总结等社团材料的存档。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名称及其它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校团委递交变更申请书,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后须重新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校团委和系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逾期不进行年度注册的;

(四)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社团在完成财务清理工作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社团年度考核不及格或活动内容不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校团委有权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注销并解散该社团组织。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内容如果违背党的基本路线、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宣布解散该社团。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末,由各系推荐,校团委依据《易县职教中心学生社团评优奖励细则》,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出“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社团活动优秀个人”若干个(名),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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